我于2002年10月份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是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这种状况持续到2004年1月,期间我和A公司还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上的义务,我按劳动合同为公司工作,公司按劳动合同付我报酬,2004年2月份我提出辞职,在与A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我到了B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为B公司工作。2004年11月,我需要将我在A公司的社保关系转到B公司,而A公司以“你十月份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合同,只是因你在外地,没能及时续签。事实上公司照常按月向你支付工资,同时支付社保,直到你今年突然离职。因此应视为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为由,要求我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否则拒绝为我转社保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