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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单位是市属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自1997年开始厂内大部分内职工陆续内部下岗(无下岗证),2006年11月10日我厂宣布破产(但当时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通知职工),直至2010年6月1日才书面告知职工,工厂已经破产,要求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全部是按照截止到2006年11月10日计算的(各种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取暖费报销等等),而且直至现在解除劳工关系的手续还没有办理清楚(现在已经是2011年1月6日)。请问依据有关法律,工厂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应该如何计算?

刑事案件
2011-01-06 20:28: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