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对方当事人都是*集团的职工,我在华亭县安口镇拥有一套50平米的企业内部住房,在2002年我的工作从安口调动到华亭时,我的一位老乡说把房子卖给他,我说企业内部房纠纷较多没法过户,你先在我名下住着吧,以后有什么事也是企业找我,然后他给了我2万元,没签合同我只给他打了收条,然后把我的购房票据给了他。在2010年11月,企业清理内部住房时出了一个新政策,名下拥有2套企业内部房的职工,如果超占面积就要进行清理,我在华亭还有一套106平米的房子,按照标准我只能占120个平米,超出的只能交回一套房子,如果转卖给他人的,需重新购买,但购买时就要按现在的评估价每平米1800元购买,即在我以前购买此房的总价上再补交70000元,如果不住就交房,按现在的价格在我名下给我退回90000元,我那个老乡说他不住了交房,但他说这90000元都归他,我说退给他当初给我的20000元后,剩余的70000元每人拿35000元,他说房子卖给他了都归他,可是企业内部登记房主的名字是我,这套房在我转给他前就和企业产生了对应关系啊,到底我占理还是他占理啊?急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