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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与妻子2002年9月协议离婚,房屋及家具归我所有,孩子归我抚养,女方不出抚养费,我一次性付女方3万元,当时双方均没提起有外债。而后2003年11月她亲姨夫起诉我偿还借款,并出举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XXX现金48600元 (此款用于做生意和家庭生活,愿用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作抵押)日期为2001年11月16日”。此款我并不知情,女方也没有提过,借款人也没向我提过,更不知此款用于何处,我更怀疑是他们恶意串通,我是否应该承担此债任,我如何才能胜诉。另外在庭审中,对方出举我原妻子在公安局所做笔录一份,内容有其所借款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剩余两万多元用于赌博挥霍,事实是家具和装修房屋都是在2000年以前购置,并且她在庭审中说公安局的笔录是被强逼所写,请问公安局的笔录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
2008-03-29 23:38:1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案件的情况对你有不利之处,至少对方承认有两万元多用于个人目的,此部分款项不应由你来还,其他部分,你二人应共负偿还责任.
  • 谢谢你的回复!
    我已抗辩过,为何法庭不采纳我的抗辩,法庭认为其借据为不变证据,我不明白一点,如果借据为10万或20万,难道我也要承担其债任偿还么,请问我该怎么办?
  • 我原妻子在庭审中承认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用欺骗手段借款用于个人生活和赌博,为什么法庭仍不采信,依然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如有家俱在2000年以前购买证据就可推翻他们的观点。
    公安部门的笔录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是不能推翻的。
  • 上诉吧!看结果如何。
  • 公安局的笔录结合其他证据会产生法律效力;你可提出抗辩其借款大部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 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 公安局的笔录结合其他证据会产生法律效力;你可提出抗辩其借款大部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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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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