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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区内两人打架,其中一人无理取闹,我单位员工(经警)路过气不过,将无理取闹者的车胎炸坏,后报警,我单位员工赔偿500元补胎钱,并被处罚5日拘留。现无理取闹者称自己别吓出了精神病,有具体病例,且已申请司法鉴定。要求我单位承担赔偿连带责任,称我单位员工正在执行公务,请问我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十分感谢

民事相关
2011-01-03 14:23: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这要看该员工是否在执行公务,如果不是,仅仅是个人行为,那么单位是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的。因为是在住宅区内打架,如果你单位不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的话,经警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的。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认定经警的行为是履行职务,那么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住宅区是否为你单位经警的履行职务的范围很关键。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 这种情况单位没有赔偿义务。
  • 经警的行为不是执行单位公务的行为,所以你单位没有赔偿义务。
  • 我认为有病例并不能说明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也不能说明问题,关键看鉴定结论。看鉴定是否鉴定经警的行为与精神病是否又因果关系,没有这样的鉴定结论,起诉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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