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公司因怀疑我涉嫌经济犯罪要求我停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据公司称公司已在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为此我亲自去上海总部面见公司高层领导要求公司尽快将事实查清,自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没有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以及公司工作人员)与我联系。我2004年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末到期。在停职期间公司一直为我缴纳各项劳动保险,并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我工资。请问,如果公司要求在12月末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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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没有判决你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 单位给你停止属于违法,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 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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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但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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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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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构成刑事犯罪,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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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怀疑我涉嫌犯罪要求你停职是不合法的
但是,如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不违法。此时属于合同终止而不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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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劳动合同到12月末是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可以选择和你不签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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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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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非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届时若不续签的话,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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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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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