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目前工作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四年,06年10月18日入职,07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08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至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在此期间于09年6月初工作中不慎扭伤腰,但因我扭伤腰当时疼痛不是很重所以从未向公司报为工伤,此后疼痛持续加重,并于当月在医院确诊因此次扭伤腰加之工作的关系患上腰椎间盘突出,10年由于公司业务扩大及部门人员缺失,须长期加班,最终导致病情加重目前正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未满,现公司通知12月底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续签合同,但可与我签署一份协议,享受正常病假待遇至医疗期满。但我的病情在医疗期满后仍须入院治疗,请问是否可延长医疗期?签这份协议是否会影响到我的合法权益?另我是否可要求公司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此项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或者说是我这种情况可享受什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