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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些问题; 我爸爸是今年五月给一猪场老板晚上加班的时候受伤的,再成左桡骨骨折,老板付了医药费,我爸爸想要老板出点误工费,老板拒绝了;我爸爸到现在手都还没有痊愈,我们把这是反映到劳动局,已经几个月了,到现在才正式立案,说是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请问我们要准备什么资料,因为没有签合同,所以劳动局的人要我们出具一份证明(要我爸当时出事时一起做事的工友作证),证明我爸和那老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说要是没有证据就只能算雇佣关系,我想请问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什么差别

劳动纠纷
2010-12-19 19:28:3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两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两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里,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如果是一个人雇你为他办事,就是雇佣关系。如果你受雇于一个企业,那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 您好!
    作为劳动关系仲裁委才处理,雇佣关系这个需要去法院。至于是不是劳动关系这个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你现在所做的是确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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