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是2006年6月入职现在所在的公司,工资的组成是基本工资1400,奖金1100,饭贴200.公司从2006年8月开始帮我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一直到今年8月,在我的要求下改成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五险一金,工资组成变成基本工资2000,奖金500,饭贴200.总额和以前还是没有改变的。但是五险的缴纳基数是按照上海最低标准来缴纳的,公积金的基数是按照2000来缴纳的。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只肯补给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算法是(1400*7+2000*5)/12=1650再乘以3个月,我想问一下这样是不是违法的,应该按照基本工资+奖金+饭贴的总额来计算,就是2700*3.但是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含税基本工资1400,奖金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发放,并没有写具体的金额。而且我们每次发放工资就是直接发放现金,也 没有工资条,请问如果和公司协商不好的话,我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明去申请仲裁。 另外是关于公积金的问题,公司是从今年8月才开始以2000的基数帮我缴纳的,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帮我补交2008年7月1号以来的没有帮我缴纳的公积金,这个是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是的话,缴纳的基数怎么算,是不是也是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的总额?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我要向哪些部门提起投诉,需提供什么材料。 请好心的律师帮忙回答,并帮我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我好给公司负责人看,让他明了,谢谢!

合同纠纷
2010-12-16 11:30:3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奖金、补贴都属于工资一部分。
    2 根据《劳动合同法》,您的经济补偿金基数应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为:(2700*7+2700*5)/12
    3 您需要举证证明奖金与补贴的发放事实(证人、录音资料等),否则该部分法院难以认定。
    4 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济补偿金起算日为08年1月1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 根据2008《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自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有居住证)缴存住房公积金。
    详情请电话咨询,祝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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