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2006年6月入职现在所在的公司,工资的组成是基本工资1400,奖金1100,饭贴200.公司从2006年8月开始帮我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一直到今年8月,在我的要求下改成小城镇社会保险,缴纳五险一金,工资组成变成基本工资2000,奖金500,饭贴200.总额和以前还是没有改变的。但是五险的缴纳基数是按照上海最低标准来缴纳的,公积金的基数是按照2000来缴纳的。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只肯补给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算法是(1400*7+2000*5)/12=1650再乘以3个月,我想问一下这样是不是违法的,应该按照基本工资+奖金+饭贴的总额来计算,就是2700*3.但是我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含税基本工资1400,奖金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发放,并没有写具体的金额。而且我们每次发放工资就是直接发放现金,也 没有工资条,请问如果和公司协商不好的话,我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明去申请仲裁。
另外是关于公积金的问题,公司是从今年8月才开始以2000的基数帮我缴纳的,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帮我补交2008年7月1号以来的没有帮我缴纳的公积金,这个是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是的话,缴纳的基数怎么算,是不是也是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的总额?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我要向哪些部门提起投诉,需提供什么材料。
请好心的律师帮忙回答,并帮我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我好给公司负责人看,让他明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