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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亲戚是某国有企业的经理,在任期间也就是2000年,当时公司的一位债权人为早日实现债权,主动提出谁愿意给他10万元的现金,他就将自己对公司的18万元债权给谁,当时我亲戚就给了其朋友5万元钱,叫他的朋友以自己的名义给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得款后,向我亲戚的朋友出具了8万元的收条,后经我亲戚将该收条从公司冲帐获取中间3万元的利益。

刑事案件
2010-12-15 22: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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