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68平上海二手房(改善型自住)。买卖合同上约定11月25号前付清45万余款并过户,可房款批了到现在就是不放款,卖方一纸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赔偿十五天的违约金 每天万分之五 共2250,并且还要赔偿房价的20% (房总价125万)25万。请问我只有认赔吗。(补充:合同第九条中的确有延误十五日 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十五日违约金和20%的房价赔款 )
-
可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调低。且因房屋买卖合同的操作不尽相同,建议准备好有关资料联系律师
-
你好!
违约责任的追究是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不过违约金本身就是赔偿损失的,另外再次约定赔偿损失,可能会过高。可以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少。
-
他起诉后你可以反诉,要求降低赔偿金额,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
1、如果你方违反合同约定,你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20%赔偿过高,可以要求降低。
2、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起诉要求返还首付款。
本律师在静安法院办理过此类案件,并取得部分胜诉,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
银行没房款并不是你违约,现在卖家要是解除合同的话,属于卖家违约,你有权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你承担责任。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
您好! 根据法律规定,这时候您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当立即提起诉讼,否则视为接受对方的解除通知。 而您该案提起诉讼后,法院一般不会武断地判决合同解除,您的利益还是有保障的。
-
如果是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你无法办理出贷款的, 你可以以合同履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无需作出赔偿。
-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