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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于1993年-2006年在单位参加了省统筹养老保险,而2006年公司为我办理内退,我的养老保险也转由中山支公司向中山社保缴纳。我的法定退休年龄原本是2010年3月,但由于广州的分公司与中山支公司人事管理接洽的问题,于2010年4月才把我的统筹养老保险转出,导致我于2010年6月22日才能正式退休。而延期退休后,我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下: 1、内退期间每月我只有基本生活费1150元,而我的正式退休工资应为2300,所以由于延期退休,我的工资差额是1150*2=2300元(4、5月份的工资差额) 2、由于中山市政府在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凡是2010年6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均要个人缴纳医疗补充保险,而按我的年龄计算出124元/月*139月=17236元。而在政策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则不用缴纳该笔费用也同样享受同等待遇。我原本就该3月份就退休,但如今由于延误造成我个人必须要缴付该笔费用。 现在我需要咨询的是: 1、我能否有理由把本人因为延期退休的所有经济损失向用人单位全部追讨? 2、我应该在中山还是广州提起仲裁申请?

其它综合
2010-07-05 20:48: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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