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于2009年6月付款购买两限房一套,购房时曾签订由国家建委提供模板的标准购房合同,该房屋于2010年11月交付使用。纠纷在于:我所购买的房屋位于顶层21层,收房时才发现该楼电梯只能到达20层__我每天不得不爬一层楼才能到家。我准备将该房屋用于父母养老,如果我当时知道这一情况,我肯定不会选择顶层。而购房合同中只规定了24小时电梯服务,以及电梯的品牌、运行速度、维修等因素,并未写明电梯抵达我的房屋所在楼层,但也没说电梯不到该楼层。曾向该楼房的工程人员咨询,对方的解释是:该楼房的最高两层曾被设计为复式住宅,但在审批过程中因“两限房户型不易过大”未获通过,修改户型后的结果就是顶层不通电梯。该解释是非正式的,对方不会为此作证。开发商的观点:购房合同是国家建委提供的,房屋设计经过了规划局的审批,包括顶层不通电梯,都是合理的。我的观点:高层建筑每层通电梯是常规,而该楼房出现顶层不通电梯现象应该在购房前告知消费者,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我的诉求:获得经济赔偿,包括现金一次性支付的部分,也包括物业费的部分减免——因为电梯未能为我提供应有的服务,而我所缴纳的物业费里包含了电梯使用费。在此向各位大侠求教,这个官司有没有打的价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