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首先说一下公司的情况。
孩子在公司工作一年半,进公司时填写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公司执照为筹备照为由,一直没有为劳动合同盖公司公章,说要等公司转正式营业执照后再签,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给上过劳动保险,由于该公司建设缺钱的原因一直拖延到今年厂区还在建设,最快也要等明年才能正式运营转执照。
在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直为公司服务到现在,由于公司离城区遥远,厂区附近交通还不便,公司没有为员工提供班车,周末只能选择搭乘同事的私家车回家,周一早上再搭乘同事车上班,周一晚到周四晚在公司住宿。
上月中旬的周一在搭乘同事车在上班路途中,由于同事操作失误导致车辆翻车,造成孩子锁骨骨折、盆骨骨折错位并扎伤膀胱。出事故后,由于医疗费用多,家属寻求公司工伤申请,但公司说公司这边没有钱,需要向集团总公司打报告,集团的回复是这个事情没有先例,且说孩子乘坐的是私家车翻车,而并非乘坐公司车辆翻车,不能算工伤。公司相关领导还警告说,公司执照属于筹备照,孩子也未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就算走法律途径也未必胜诉。
我想问一下律师,我手中有足够的证据和证人可以证明孩子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孩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如果走法律程序,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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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给认定,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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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申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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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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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提供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还需要提供单位工商登记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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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不能申请仲裁,只能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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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提交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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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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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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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