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南阳市xx区xx镇田xx村民,由于不懂法在2002年把位于村子里的宅基地连同之上的砖混结构的上下六间、偏方两间,共八间房屋还有一个小院卖给城镇居民徐某。四万元成交。写有我名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随当时买卖协议一并给了他。当时同中间人口头说过随后对方要转让的话应当还卖给我。可是2010年下半年他对外说要转让此房产。我现在想借此收回此房产经过协商因为价格谈不拢,他想要二十万,我想咨询一下他的要价有根据吗?我可不可以通过法律,以略高于当时成交价的价格收回此房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