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企业多次签过劳动合同,且工作一直非常优秀。但现企业因我最后的这次劳动合同到期单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未得到我的同意,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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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理的,可以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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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依法给予补偿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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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又续签合同的,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无权随意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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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单方面不再续签,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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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除非具备以上情形,合同到期自动终止。虽然合同终止,但你有权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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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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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