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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公司董事长2001年安排其子到公司担任采购员一职,其实只是以该岗位名义发工资,并不做任何事。 2002年,董事长突然被杀,其子想继承总经理职务,未得到董事会支持后离职,但仍然以遗产继承的名义侵占了公司增资扩股时设置的全部核心团队激励股权,并担任了董事。 公司董事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我们经营班子碍于前董事长的关系,没有停发前其子的工资,其子不仅仍以采购员岗位的名义在公司领取工资至今,还大量报销与公司经营无关的各种个人费用,每月大致费用情况为:3千多元的工资及相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100元餐贴、2000元左右汽油费、1000元左右移动电话费等,历年来累计侵占公司资金约60万元(尚不包括报销餐费等其他费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请问: 1)是否可要求其退赔非法领取的工资?? 2)其作为董事以其他岗位名义非法领取工资、报销与公司经营无关的个人费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3)经营班子有什么责任?

刑事案件
2010-12-04 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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