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面试的时候老板说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后签订合同
我是10月9号开始上班的,到了11月末他居然说10月和11月都算试用期,12月1日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我当时觉得这个老板没有信用,不想在那里长做
到了他要跟我签合同的时候我拒绝了,我说我不签合同,最多做到过年就走(因为合同内说如果不满合同期就走要扣押金外加一个月的工资)
老板听了说了很多晦气的话,但一直没有要请人接替我的意思
因为我已经领教过他的奸险,我很怕他到最后不给我工资,因为从10月9号到现在,我一分钱都没有收到过
我的试用期工资是1200元,请问如果到时年底我要走,他耍赖不给我工资我可以有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需要搜集那些证据证明自己在那里工作过?(出勤卡最后都要收到老板娘那里的)
另外,劳动法里有说到,老板要跟员工签订合同,那么当时我拒绝签那份一年的合同,导致现在成了没有合同的员工,是他的责任还是我的责任?(我觉得他需要我继续在这里工作绝对可以另外拟定一份没有期限或者短期的合同给我签)
就是这些问题,希望好心人士帮我解答一下问题补充:
就只是十几个人的小公司,没有工卡,出勤卡每个月的月底都要卑交给老板娘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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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继续在那做,到时又没有证据证明你在那上班,你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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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维权,需要提供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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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想办法证明你是何时入厂的,以及与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考勒、押金条或收据条,工作证等等,只要有这些,就可以要求老板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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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