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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在2000年10月结婚 目前生有一子 5岁多 2007年4-6月我因参与了一起天津的传销案件(这个事件我老婆从头到尾都知道并同意) 于2009年6月5日被天津和平看守所看押 经过全部的案件法律程序 我于2010年7月13日被和平法院宣判为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同一天我被获释 在我被释放当天回家后 我的老婆告诉我她在这一年里已经有了外遇要和我离婚 我经过努力想挽回 她仍然坚持离婚 我们目前正处于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的阶段 现就有关房子的问题向您提出咨询 我们结婚时在红桥区彰武楼买有一所公产房 40平米 房子户主是我 房子产权一直没有买过来 目前还是公产房 当时房子的费用为78500 其中有我母亲出资50000 女方父亲出资10000 其他是我自己的存款 因看到现在新婚姻法有“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的说法 特想向您请教 我的这种情况是否能按照新法的规定去执行。 再有 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 是否可行 目前我是在北京打工 没有房产 我老婆在天津打工。

婚姻家庭
2010-12-01 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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