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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本月12号与房东达成租房协议,并交了500元定金。并约定半个月之后签合同,并口头约定好在此期间承租房内的相应的设施要准备齐全(基本住宿设施)。房东开具了收条给我,并注明是租房定金。后因其特殊原因不能租房了,在22号通知房东。现在我们对其购买的设施做赔偿。请问合理吗?我们可以追回定金吗?

合同纠纷
2010-11-26 1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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