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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号,我跟同学合租了一套3室一厅的房子,房子是通过中介找的(中介费700元),房主要求最低租一年,合同签的也是一年的,租金按五个月一次支付,并付了一个月租金的押金。在租房期间,我们给物业交了四个月的暖气费(暖气供应从11月15日到3月15日)。我们租到第四个半月时(也就是1月15日)不想租了,于是跟房东说要退房,房东以我们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她为由,既不退我们剩下的半个月房租,也不退剩余的两个月的我们没有使用的暖气费,当然,我们愿意承担违约的责任,交违约金(即先前的押金),想请律师给我分析一下,我能要回剩余的租金和暖气费么?谢谢! 补充:合同是房产信息网统一的合同,中介说是西安的都用这,合同里与未到期就退房相关的是这样一条:“八、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退租,若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退租的,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作为甲方重新寻找承租人期间的补偿。在乙方交清设施、设备、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将剩下的租金退还乙方,甲方退还乙方的设备保证金。” 我们跟房主交涉过了,她不愿退,我们该怎么办?谢谢您!

合同纠纷
2010-01-28 13:14: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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