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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信用社信贷员,利用他人身份证等证件、捏造保证人、并利用自已的身份签字通过,骗取该信用社本用于信贷于农民的某专项款。信用社清理不良贷款时发现该事实,当时发现是三万元,该信用社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是五次共计十万元,张某后归还此款。问:张某构成什么罪?是挪用资金?还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为什么会构成该罪?而不是其他的罪?说明理由? 注:该信用社为集体所有制,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

刑事行政
2010-11-26 2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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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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