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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开始**银行职工王A对自己的嫂子(某镇政府财政所会计)B说要拉存款,B就让王A在**银行开了一个帐户(开户名是王A的母亲李文也就是B的婆婆)。随后王A就把存折给了B。2006年初,王A要嫂子B存款顶任务,B就给了王A5张存单和密码(户名也是李文)让王A提出后转到李文的存折上。王A将5张存单上的100万提出后转存到李文的存折上,不久王A又从李文存折上提出100万元后投入期货市场。结果王A在期货市场全赔了。这时B说单位要查帐需要拿回王A手中的存折,但是存折上已经没有钱了。于是王A就利用自己在银行的便利条件做了一次“冲帐”,通过换存折的方式让嫂子B看到的存折上面存在100万元,实际存折上已经没有钱。过了一个月,王A逃跑了。请问此案如何定性?按什么罪名追究王A的刑事责任?B应该承担那些责任?谢谢!

刑事行政
2008-05-22 09:35: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