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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内容:1999年至2008年期间,物管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于物价上涨和用工成本增加,原告于2008年10月27日发布了《致宝海高级公寓业主的一封公开信》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测算表》,就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物管费提高至每月每平方米1.55元进行公示。截止到2008年11月17日,包括被告在内,超过2/3的业主同意按照1.55交纳,昆明市五华区房管局也认可原告与业主协商的1.55元物管费有效。 实际情况:房子主要是两位老人居住,落户在孩子名下。当时很多业主不同意,物管主任就每家游说,还承诺要建业主健康中心,多次深夜不走,说是不签字就不走,老人被迫无奈,签字同意。目前2009年至今的物管费还有2、30家业主未交,原告在业主中挑了只有老人在的两家起诉。请问如何应诉?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1-23 21:33: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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