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11月在宝清xx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后八轮自卸车,首付10万元,余款由xx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活按比例按月还款。在今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被捕,被告诈骗。原因是卖给我们的车是在绥化某公司买的,车款没有给够,被起诉诈骗,被捕。绥化公安局在近日来宝清向我们搜车,就给4万元。 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也是受害者,我找谁呢?到现在连本带利12多了,就给4万元,我干赔8万多。《我是抬的钱》我的损失谁来负责? 我是农民,这个担子太重了。谢谢请各位律师给我个答案。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