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去年11月出了场车祸。我是肇事人。受害人是我公司院内工作的工人。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属实)。经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我已一次性支付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因疏忽没有发现在民事调解书上写到的(被告人是我公司的临时职工)。按工伤法来说公司要赔偿工伤赔偿金。今天收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是写给我公司的。通知书内写道受害人是我公司的人,要求公司拿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在15日之内到社会保障局区一趟。本人并不太了解法。请问律师这是该怎么解决?民事调解书上写的(被告人是我公司的临时职工)是否生效

交通事故
2010-11-18 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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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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