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船员,长年不在家,我们03年结的婚,04年生育了女儿。我一直在家带女儿,06年开始他不往家里寄生活费导致口角。06年7月我们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女儿暂时由他抚养。后由于种种原因没去拿离婚证。从此男方外出工作一直未归,也不抚养探望女儿。他还更换了手机号码,致使我无法和他联络。我为了养小孩借了几万块钱。现在男方第二次上诉要求离婚,孩子归他抚养。我不同意给小孩给他,我要求带孩子生活要他一次性付小孩的生活费和以前的债务,请问法院会支持吗?这么多年孩子一直是我在尽义务,可以要求经济上的补偿吗?还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谢谢回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