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与户主直接签订了年度租赁合同,自2010年10月17日至2011年10月16日,当时户主的嫂子和我同事在场,但是2010年11月10日房东通知,她儿子因结婚用房,要求我搬出,但拒绝支付任何违约金----合同中已约定她毁约需要支付乙方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她的理由是签订合同时没有第三方比如中介在场证明。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为了一个月的违约金诉讼也许可以维权,但是否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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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写上了,如果你感觉不值得,那就只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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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有权起诉的,当然维权成本可能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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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只能写上了,如果你感觉不值得,那就只能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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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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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