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父1987年去世,后农民母双目失明多年,由两子四女轮流接到各自家里赡养至2002年去世。有四女二子。长子于本村,婚后独居一处,父母另购本村一处房屋90平米,(宅基地共计147平米。)二子属于非农业人口,但其1973年婚后无房,居住于父母所另购房屋。现拆迁,四女诉求依法继承父母其另购房屋遗产,长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庭审中长子向法庭陈述证明“父母与1968年分家处分给二子”。法院以“被告及原告(注:第三人)主张诉争房屋已于1968年年处分给二子”。该判决把第三人作为原告等同妥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