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膳食公司从事业务工作九个多月,近期因接了一个大单,老板为了省那发给我每月几千元的提成金而无故辞我,我走时扣下了我的工作证,我们拿工资时每次都是在那考勤工资表上签个名就行,所以没有任何工资清单,现在惟一的证件就是名片和工衣,可是在劳动仲裁庭上,他说我不是他公司的员工,工衣和名片都是假的,虽然劳动判他输了,可他还是不服,上诉至法院,说工衣和名片是假的,那怕那些工衣和名片是真的那也只是形式标志,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请问法律界的朋友们:工衣和名片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