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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镇江新区的合同教师,教龄至少二十年以上,待遇历年来也和公办教师一样,做到了同工同酬,可去年执行绩效工资,新区政府却给合同教师打了七折,理由是说我们不在编制.我们想不通的是零六年的工资改革,我们参加了,没有打折,当时我们也不在编啊,而去年的文件精神和零六年是一致的,为什么新区政府就不执行了呢?难道中央同工同酬的文件精神过时了吗?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请问律师: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损害赔偿
2010-11-12 10: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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