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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98年大学分配在此上班10多年,这个单位后改制为企业性质,隶属于县局级事业单位管理,单位扣发个人养老金是从07年开始。因工作调动,须转移保险关系。在办理手续时得知单位部分因单位是自收自支,未缴纳保险,须补缴,而且计算时多加几百元属单位未按规定提级的工资;经与原单位沟通,原单位表示,愿出面协调从07年补缴一小部分,社保部门开具证明,请问专家,一、应该是从98开始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还是应从07年开始;二、单位为省交资金,协调少交合规吗?对我以后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影响不?三、计算养老保险时单位应提未提部分社保部门也计算在工资总额中,这部分单位是否能补给我们应提未提部分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0-11-10 11: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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