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9日我受人委托与许**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协议,合同约定租期3年(2010年9月15日-2013年9月14日);租金10万三年一付,合同签订时预付定金5万,房子交付使用时再付5万;任何一方违约即赔偿对方租金的2倍。 合同签订后许以老婆不同意和原租户要续租为由要退还我定金,我因与之签了合同而退了原店面也未找新店面营业造成了很大损失而要求履行合同。双方交涉未果。 许**原先以5万元不是定金而是预付款为由只答应退还钱不赔偿损失,现在许以我签的不是本人名字为由说合同无效,请问我们签的合同是否有效?我能否得到定金赔偿?定金超过标的的20%是不是就不算定金了? 许**是法院的法官。合同签订前我对合同上的一些规定一无所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