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09年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他大姨子的名字,因为我爸爸贷不下来款。他大姨子是用现有住房做抵押,向银行按揭贷的款,才买下的房子,名字是他大姨子的名字,但所有的首付费用入住费都是我爸爸拿的。现在我爸爸想卖房子,原本以为他大姨子不会阻拦,所以就收了一个买房者的一万元定金,并打了收条。收条中标明了房屋地址、定金额度、总房款、尚欠房款、收款人及年月日,其它的没标注。但后来他大姨子不同意卖房子,不配合。最后我爸决定不卖了。给买房者打了很多遍电话让他把定金取走,但买房者一直没有出现。过去一个多星期了,还是没有来拿定金。请问律师,如果买房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我必须双倍赔偿给他吗?收条中‘定金’的‘定’是‘确定’的‘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