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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有一套房子,产权人是父亲,购买时间是1987年,当时已与母亲离婚,于1991年再婚,父亲于1993年对所购房子立了遗嘱,内容是:“我有一套房子,此房属于我于六个女儿共同所有,计每人六分之一份,对我所有的份额,在我百年之后,留给我长女某某某所有。”我们想依据遗嘱办理继承,可是公证处却说遗嘱部分无效,原因是房产证只有父亲名字,不能与女儿们共有,因为买房子的钱是出售原来的房子买的,属于儿女们共有,继母对此也无疑义,后于2002年协议离婚,当时以为已立遗嘱,也未提及此房,协议中没有体现。现在父亲已去世,公证处说,遗嘱部分无效,如果按有效的部分办理,就要依据离婚时的老婚姻法,这套房子还应该有曾离婚的继母的一半的所有权,我们也不懂得法律,恳请给予指点,谢谢。

继承
2010-10-30 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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