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原来的名字是丈夫的父亲的名字,他父亲在他们结婚之前去世了,他们是2001年1月结婚的,2004年房子转为他的名字,我看到房产证上写着赠送,因为他妈妈,妹妹等人签名放弃继承.
我想离婚,因为我和孩子几年来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几年来他不给一分钱养孩子,当我失业时,我们母子吃的住的用的都是亲友的.
请问,这房子我有份吗?(我问过几位律师,有的说是他婚前财产;有的送是婚后赠送,应属于夫妻财产.
房产证只写他一人名字.
还有,怎样才能从这里面扣除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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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从房屋价值中折价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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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子是婚后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当时的赠与是给你丈夫一人的,那么则认为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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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继承的话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是赠与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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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属于比丈夫婚后个人财产,但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该房屋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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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