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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住院期间请护理工的费用可向工伤保险金请求支付吗?还是个人或是用人单位须负责?如果需由公司承担那表准为何?是否有法律条文依据?谢谢!!

劳动纠纷
2010-10-28 16:20:3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社平工资的50%、40%、30%三个档次。
  • 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公司承担
  • 如果有交社保的话,社保会承担一部分
  • 社平工资的一半,由公司支付。
  • 护理费,一般由单位承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厦劳社[2007]50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问题”的规定,按《〈条例〉实施规定》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有作出确认的,按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没有或不作确认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可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根据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记载的护理等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1)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护理期间不少于其住院的期间;(2)长期医嘱上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一般不超过其住院的期间;3、长期医嘱上载明“二级护理”或“三级护理”的,以及医疗机构未出具有关护理情况证明的,不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工伤职工应当提供本人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作为工伤待遇争议处理案件的凭证。(二)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上载明的生活护理等级,确定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确认其为完全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护理期间计算至停工留薪期期满;(2)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确认其为大部分或部分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计算至停工留薪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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