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和业主在中介签订了合同(应该是居间合同)。约定了在签订该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业主将房产证交给中介办理过户手续,但到今天已经17个工作日了,业主还没有将房产证交到中介,因为新政实施,业主的行为导致我很可能按新政缴纳税费,我能否以业主违约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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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你们没有约定在业主没履行多少天后你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你不可以直接贸然解除。可以先催告,然后在解除。要走解除程序,不然是你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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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约行为,但是否属于可以据以解约的行为,则需要结合案情和合同内容具体分析。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本律师,我可为您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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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要看你们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了,如果约定了业主延期多少天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话,那只要对方违反了约定的期限,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并且还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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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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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违约的,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可解除合同得看你们具体约定,有需提供 帮助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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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催告,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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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