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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内能收车位费吗?

损害赔偿
2010-10-25 20:12: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建筑区划内地面停车位一般是占用业主的共有道路或其他公共用地建设的,其面积已经作为公用面积予以分摊,故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停车业主所交的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外,其剩余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是对没有停车位业主的一种利益平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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