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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自外市到大连打工的人员,和一名同事在2010年8月11日起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期一年,按季度交租金,提前一个月交下季度租金,并已交纳一个月房租的押金。但是现在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大连继续工作。不得不终止继续租该房子,而合同上有一条写着:“对方中途不得退租,转租,否则房租和押金不退给对方,并且交齐合同期内(2010年8月11日到2011年8月10日)的所有房租,无条件搬出。” 并有多条要求注明交齐合同期内所有房租,无条件搬出,我查了一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面有明确指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我想知道合同上的这种条款是否侵害了我的利益,我也从来没有见过有这种要求条款的合同,都是提前一段时间和房主说明一下,而不是还要交剩下时间的房租,不住也得交。还有,这次租房交易并没有根据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我也有疑问,而且现在房东要我继续交钱,不交就按合同办事,我想知道这个合同是否合法,通过法律的途径是否可以终止与该房的租赁关系。

合同纠纷
2010-10-18 16:53:5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通过法律的途径可以终止与该房的租赁关系。
  • 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 部分条款可撤销,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您当然可以终止与房东的租赁关系。但是由于您违约在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上关于“对方中途不得退租,转租....”的这条规定,在您与房东签合同时房东没有告诉您吗?假如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这条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是可撤销的;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合同中要求你支付所有的租金,多支付的租金如果过分高于房东的损失你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降低。
  • 合同有效,登记备案手续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之属于行政管理性质,双方应当受合同规定的约束;不管怎样,是属于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给房东造成租金预期收益损失是确定的,但他将合同条款中违约金约定的过高,因为这个房子是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再行出租的,让你将整个租赁期限租金损失让你完全承担不合理,所以这应是一个承担一个月还是几个月合理租金的问题;你可以先行与房东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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