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我与学校签定小卖部承包合同,期限为3年,先交2年承包金和押金共11万,即每年承包金5万,押金1万。由于食堂违规经营和部分学生在校内贩卖商品(这些方面学校的责任在合同内都有体现),损害我的经营利益,我多次向学校反映,学校以食堂承包金额较大(每年17.25万)为由,对学生贩卖商品爱管不管。为此我向学校提出提前两年终止合同申请,学校同意,但以我不得参加下任投标为条件,并且要等一年合同期到,才要返还第二年的5万的预付款和押金,请问这样合法吗?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学校近期内退还第二年的5万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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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学校的义务包括应禁止食堂违规经营及学生在校内贩卖商品这样的条款,学校的不作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你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停止违约行为及赔偿你的损失。如果违约的程度已经造成你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如无法取得正常盈利,你可以进一步要求终止合同。你应根据校方的违约程度提出要求,如对方不能给予你积极的回复,你应通过法院提起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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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约定学校要保障没有其他人去贩卖商品,而事实是有此行为没有得到制止,那么学校就委约了,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学校退回你的相关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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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先协商解除,不成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2】若学校违约在先,你有权不支付上述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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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商解除,不成可以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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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