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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2004年大学毕业的,于2004年4月12日与一家公司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并附加了应届生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提前解约要支付15000元人民币),后公司又于2004年7月12日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与第一份合同内容相同(但是该合同没有附加补充协议、没有规定15000元的违约金),请问:1、这两份合同哪份有效?2、如果我辞职是否要交纳15000元的违约金?3、公司是否有权扣押我的户口及档案?

劳动纠纷
2005-03-10 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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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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