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天3月购得一处棚户区改造的回迁楼,当初买的时候和卖方有过口头声明,购房前的所有房屋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购房协义是房产交易所提供的印刷好的,交易后,协义在办房产证的时候被房产所存档保管了。到了这个月,我去交供热费的时候发现,卖方在房屋正试交付以后就一次也没交过供热费用。共产生(2007年全部供热费,2008-2009年报停的%20的供热占网费用)1600元左右供热费。这份费用不交清,不给我办理今年的供热。我找卖方要,对方不给。我想问问,这事我告他的话 能赢吗?房产所的卖房协义可以当做证据吗?(我记得哪协义上有一条是房屋费用由他管的)还请各位律师们帮我出出主意吧。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