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在秦皇岛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给我们出具了一份2003三年取暖费收取的收据,并和我说以前不欠取暖费,我们当时也没有去热力公司查询,结果我们今年想把房子卖掉,买房的人去查我们才知道我们购买的房子欠了2002年以前4年的取暖费,请问这个取暖费应该由谁来承担,我们没有把名字过户到我们的名下,我们居住期间也没有来催缴取暖费,请问过了诉讼时效吗?现在买房的人要我们出具一个保证,保证以后如果找她催缴取暖费由我负责,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给她出这个保证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写?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