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9年5月30日购买了一处住房,同时进行了房改(在此之前该房没有房产证)。在购房时就发现原房主欠两年的供热费没有缴纳,当时我到供热公司查询该信息时,当班的人员还说,都几年了,你管那时的事情干什么;原房主也坚持说,该欠款早就黄了,即使欠钱也是他和供热公司之间的事情,与我无关。但我为了避免麻烦,当时让他出具了一份证明,写明该供热欠费是他居住时欠的。此后几年,供热公司从没有向我追讨过该欠费。2008年的9月,在我缴纳2008至2009年度供热费时,供热公司向我出示了欠费通知单,上面写有欠的供热费及相应滞纳金,同时通知我,如不缴清,将不允许我今后买卖该房屋。我的问题是:第一,这笔欠款经过这么多年,供热公司没有追讨,它是否丧失了追讨债务的权利(他现在追讨的理由是:公司新上了一套财务系统,才将陈年老账都兜出来了)?第二,如果我拿当初原房主写的说明,是否能将此债务归到原房主那,由供热公司向原房主追讨欠款,从而解除供热公司对我拥有产权的房屋所做的限制?我该如何和供热公司去交涉解决此事情?请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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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能找到原房主,并领导供热公司,责任就由原房主承担,否则就只能由您承担,因为您买了房子后等于债券债务一并转移给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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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细节面谈,如果需要咨询或者委托可以电话联系我 ,哈尔滨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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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俩年,可这个费用不该由你来缴纳啊,你可以拿上证明让供热公司找原房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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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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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