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7月17日在惠州一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由于我是外地户口,根据当时惠州的要求不知能否办理贷款,开发商经过咨询答复可以贷款,当时就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交付了3000元临时定金,约定以银行答复后补齐定金共5万元。8月初开发商说办理贷款必须提供惠州当地一年的完税证明或者是社保,我无法提供,开发商说他们继续想办法,8月中旬,通知我说可以办理贷款了,我要求开发商提供银行可以办理贷款的书面证明,他们开始说找找看,后来答复没有书面证明。因无法得到开发商的书面证明我没有补交定金。9月15日,开发商通知他们已经按我没有按期交付定金挞定处理,我以开发商不能提供书面证明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他们答复他们都是口头通知的,从来没有书面的证明。请问,此种情况可否认为是开发商违约,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