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履行地为乙所在地,约定纠纷解决为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合同下方的签订地点为南京,并为明确相关地点。后甲以约定管辖为由,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甲的所在地是南京的某个区)。再查,合同的签订是传真方式,乙方先签章,传真给甲,甲方在签章,传真给乙,合同写明,自双方加盖公章,合同即生效。现在乙方以签订地不明确,提出异议,要求移送,合同履行地。问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异议有成立的依据吗?
-
约定的不明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管辖权处理!
-
应当在甲方所在地管辖
-
应由南京的法院管辖.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