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3月份进公司上班到现在,期间老板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也没有劳动保险,10年9月25号我提出书面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我8、9月份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我必须在公司再工作两个月后才支付。10月3日公司要求我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6月1日,因我已经辞职就没有和他签!现在他把我的考勤卡收了起来工资单也 做了篡改,不让我上班(我们是拿日工资的)也不准我离职! 公司是在2010年注册的但在2009年我就给老板工作了,我现在能否要求他补发我09年到10年的双倍工资和劳动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 是否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