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与2009年4月20日至今,在沈阳的一家生产企业工作。工资为基本工资800, 岗位工资1000,加班费为每小时8元人民币。如果不加班每个月固定拿到1800元的工资。由于生产进度要求,平均每个月的加班时间在50小时左右,单位按照每小时8元钱的标准给予加班费。由于以前对劳动法不太了解,未产生疑问,今年我得知了劳动法内关于对企业支付加班费的相关标准后,想要求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补偿以前加班费,请问是否合理,若合理,我是否可以获得工作至今全部加班费的补偿?我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我的加班时间。若可以补偿,我的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是按1800,还是800计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