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于1985年与被告之次子潘 同居,属事实婚姻。1987年3月16日生育长子潘*,又于1990年3月3日生育女儿潘**。
由于潘 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与其协议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原告抚养,潘 未出一分钱抚养费。原告属离婚未离家。
张 与潘 婚后不久,在被告主持下分家,南院分给潘 及原告;北院分给其长子潘*。原告与潘 商议,将老房拆掉,准备翻建新房。刚垒上房盘,原告与潘 离婚。潘 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无力建房,该房盘存放至今。原告和孩子在外租房住。
2006年,蓟县城南修外环线,占了原告住宅国家补偿10万余元,该项补偿款应属原告和孩子的,但被被告领走,经原告多次索要未给,同时,村里又补了原告一块宅基地,该块宅基地被被告将其卖掉,原告不同意,正在交涉中。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支领原告的补偿款和处理原告的宅基地,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民诉法》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